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《机动车辆保险监管职责划分》的通知
(2002年12月31日 保监发[2002]137号)
各保监办:
为做好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工作,明确监管重点,提高工作效率,同时督促保险公司稳健经营,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利益,促进财产保险健康快速发展,现将《机动车辆保险监管职责划分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《机动车辆保险监管职责划分》
附件: 机动车辆保险监管职责划分
一、保监会监管职责
(一)研究制定车险监管政策,指导保监办的车险监管工作
1.调查研究,制定相关政策,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开发车险新产品。
2.负责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、沟通,解决影响车险业务发展的问题。
3.审批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报送的车险条款费率。
4.确定车险监管重点、原则和要求,指导各保监办对辖内车险市场的监管。
5.研究解决车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。
6.负责对保监办人员的车险监管业务进行培训。
(二)负责组织和实施车险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工作
1.制定修改监管报表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考核指标。
2.分析汇总各保监办、各公司上报的情况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或措施。
3.制定、部署统一的现场检查方案。
4.对重点地区、重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。
5.研究批复各保监办关于行政处罚的请示。
(三)负责监管保险公司法人机构
1.监管法人机构偿付能力。
2.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。
3.向法人机构通报保监办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情况。
(四)部署车险宣传工作,指导保监办开展宣传
二、保监办监管职责
(一)维护辖内车险市场的稳定
1.按规定审批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调整的车险费率,累计调整幅度应不超过保监会批准的20%。
2.负责调查车险改革工作情况和市场反映,重大问题及时上报。
3.处理信访投诉,及时化解矛盾。
4.引导、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。
(二)非现场和现场监管
1.分析辖内各公司车险的经营变化情况,关注异动、风险累积情况。
2.实施现场检查。检查的主要内容为:
(1)条款费率报批和执行情况;
(2)单证管理情况;
(3)代理人管理和手续费支出情况;
(4)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情况;
(5)业务和财务真实性、合规性。
3.依法查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。
(三)按照保监会的要求,开展车险改革的宣传工作,正确引导舆论,避免激化矛盾。
(四)对辖内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法制教育。